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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土壤調查〗
專業為客戶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土壤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土壤修復效果評估。
1.場地土壤調查法規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
◆《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2019年)
2.場地土壤調查法規摘錄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摘錄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為因素導致某種物質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
第三條 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
第四十六條 因實施或者組織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所支出的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承擔。
第六十七條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1.8.2.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摘錄 第十九條 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含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以及應當采取的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 對住宅、幼兒園、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調查、分析周邊污染地塊、污染源對項目的環境影響。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二十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一)采用清潔生產的工藝和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二)配套建設污染處理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轉,防止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等對土壤造成污染和危害;
(三)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化學物品、固體廢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泄漏及擴散;
(四)定期巡查生產及環境保護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并處理生產過程中材料、產品或者廢物的揚散、流失和滲漏等問題。
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3 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與土壤修復簡介與流程
3.1工作內容簡介
(1)場地環境調查
場地環境調查指采用系統的調查方法,確定場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圍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場地環境調查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場地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場地的環境狀況可接受,調查活動可結束。
第二階段:是以采樣和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若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表明場地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品儲罐、固體廢物處理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或活動; 以及由于資料缺失等原因造成無法排除場地內外存在污染源時,作為潛在污染場地進行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
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國家和地方等相關標準以及清潔對照點濃度(有土壤環境背景的無機物),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后,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工作可以結束,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須進行詳細調查。 標準中沒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綜合判斷。 詳細采樣分析是在初步采樣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采樣和分析,確定場地污染程度和范圍。
第三階段:若需要進行風險評估或污染修復時,則要進行第三階段場地環境調查。 第三階段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本階段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同時開展。
(2)場地環境調查
在場地環境調查的基礎上,分析污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對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徑,評估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致癌風險或危害水平。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土壤檢測標準土壤監測技術規范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如計算得到的場地風險結果未超過可接受水平,則結束風險評估工作,如場地風險結果超過可接受水平,則計算土壤、地下水中關注污染物的風險控制值。
風險控制值是指根據標準規定的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風險水平,采用標準確定的風險評估方法和場地調查獲得相關數據,計算獲得的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制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3)土壤修復
采取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轉移、吸收、降解或轉化場地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物質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六十一條規定: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第六十六條規定: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